《船舶名稱管理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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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的要求和船舶登記工作發展的需要,中國海事局于近日下發《船舶名稱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現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貨外國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擬申請登記地的船舶登記機關中請,未確定擬中請登記地或者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記機關申請。申請核定船舶名稱時,應當提交船舶名稱核定申請書及相應部門的批準文件。
(中國海事局陳德麗)